云南省科技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支持 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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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門,廳機關各處室:
為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科技創新體系,突出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建立企業出題、政府立題、產學研協同答題、市場閱卷的項目形成和評價機制,發揮科技型骨干企業引領支撐作用,營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成長良好環境,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根據《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省科技廳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試點工作方案》?,F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科技型中小微
企業創新發展試點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科技創新體系,突出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建立企業出題、政府立題、產學研協同答題、市場閱卷的項目形成和評價機制,發揮科技型骨干企業引領支撐作用,營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成長良好環境,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根據《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現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標
在全省范圍內選擇部分發展前景好、具有相應創新能力的中小微企業予以小額度(單個項目財政資金不超過30萬元)的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支持,進一步提高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能力,推動中小微企業轉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領軍企業。3年內計劃遴選一批創新型中小微企業進行試點,力爭試點企業中新增高新技術企業200家以上,解決關鍵核心技術60項以上,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100項以上。2023年,力爭試點企業中新增高新技術企業60家以上,解決關鍵核心技術20項以上,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30項以上。
二、資金來源及用途
科研經費由財政資金和企業自籌資金構成,??顚Y~專用,用于支持縣(市、區)轄區內中小微企業開展科研活動。項目結題驗收后,財政結余資金按照《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財政資金:原則上由省科技廳予以支持,鼓勵州(市)、縣(市、區)予以配套。
企業自籌資金:企業應按照財政資金1:1以上比例提供現金配套。
三、試點范圍及支持重點和支持條件
(一)試點范圍
在全省129個縣(市、區)內遴選部分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內企業、創新型中小微企業進行科研項目試點。
(二)支持重點
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海洋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先進制造及其高端裝備技術、現代農業技術等9個領域內的創新型中小微企業。其中,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9個領域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內企業。
(三)支持條件
試點企業作為項目承擔單位的,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試點企業須在試點地區轄區內注冊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相應的科研人員;
3.上年度有相應的研發經費支出;
4.具備按照1:1以上比例提供配套經費的財務實力;
5.具有相對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的會計核算制度和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能力;
6.試點企業無不良信用記錄。
試點企業聯合其他企事業單位并以其他企事業單位名義申報的,試點企業需具備上述1、4、5、6項條件,承擔項目的企事業單位需具備《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四、職責
省科技廳、州(市)科技管理部門、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金融機構、企業是相關試點主體。
(一)省科技廳職責
1.負責審定試點企業名單;
2.負責擬支持項目的立項評審;
3.負責擬支持項目驗收的備案;
4.負責審定試點企業發展技術需求、人才(科技特派員)需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需求及投融資需求等,發布試點企業項目需求征集;
5.負責承擔擬支持試點企業財政科研經費;
6.負責試點企業所需科技特派員的選派;
7.負責擬立項項目的日常監管。
(二)州(市)科技管理部門職責
1.負責審核轄區內的試點企業,并報省科技廳審定;
2.負責審核試點企業發展技術需求、人才(科技特派員)需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需求及投融資需求等,并報省科技廳審定;
3.負責向省科技廳推薦試點企業的申報項目;
4.負責試點企業項目及其省級財政經費的日常監管;
5.負責對試點企業項目組織驗收,并報省科技廳備案;
6.負責服務和指導試點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三)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職責
1.負責遴選、推薦轄區內的試點企業;
2.負責征求、梳理、統計、推薦試點企業技術需求、人才(科技特派員)需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需求及投融資需求等,服務和指導試點企業申報省級創新發展項目;
3.負責試點企業項目及其財政科研經費的日常監管,負責審核、撥付試點企業的財政科研經費,引導試點企業依法合理使用財政科研經費,保障財政科研經費的安全;
4.負責審核試點企業的項目申報材料;
5.負責服務和指導試點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四)金融機構職責
1.負責試點企業項目財政科研經費的監管;
2.負責向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報告試點企業資金使用情況;
3.根據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審核情況,負責向試點企業撥付省級財政資金;
4.負責向試點企業提供其他融資需求。
(五)試點企業職責
1.依法合理使用財政資金;
2.負責相關需求、申報材料、驗收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
3.負責匹配經費的自籌,及時兌現自籌經費;
4.在實施期內完成項目科研任務,及時向所屬州(市)科技管理部門提請驗收。
五、工作程序
(一)開發項目申報及監管平臺
開發“創新發展項目支持資金監管系統平臺”,實現試點項目線上遴選、評審、資金監管、驗收等功能和目的,提升對專項資金的有效監管能力,提升專項資金發放效率。
(二)建設資金共管賬戶和監管機制
通過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與金融機構建立資金共管賬戶和監管機制,有效確保試點專項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可控性,保證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通過與“創新發展項目支持資金監管系統平臺”的連接和聯動,實現對項目的全流程跟蹤。并可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項目資金使用等達標情況,分階段對項目進行資金撥付,對項目的資金分配、項目進度、風險管理等進行監控。
(三)試點地區及企業遴選及其需求征集
每年年初,省科技廳發通知公開征集試點地區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項目需求,試點地區科技管理部門公開遴選一批發展前景好、有相應創新能力的創新型中小微企業,并征集其技術需求,報州(市)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審定。
(四)組織評審
根據科研項目申報情況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省科技廳依法組織專家進行立項評審。
(五)集體研究決定
根據評審情況,省科技廳集體研究決定試點項目。
(六)公示
省科技廳對立項項目依照項目管理辦法進行公示。
(七)立項
公示期滿無異議,正式確定立項,省科技廳給予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編號。
(八)下撥資金
針對已立項試點企業項目,省科技廳、企業按照承擔的比例一次性將科研經費撥付到企業在試點地區科技管理部門指定銀行開設的統一賬戶中,由試點地區科技管理部門及指定銀行代為監管,并根據項目進度依企業的撥付申請,由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簽字后撥付。
企業自籌資金到賬后1個月內,下撥省級財政科研經費。
六、其他要求
(一)項目實施包干
項目實施過程中,在項目考核指標不降低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以自主調整項目技術路線、實施方案、項目組成員,所有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報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州(市)科技管理部門審定后,報省科技廳備案。
(二)項目驗收
項目由州(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驗收,驗收情況報省科技廳備案。
(三)項目監管
項目原則上不開展過程評估,由州(市)科技管理部門每年開展1次隨機抽查,并將抽查情況報省科技廳備案。
(四)項目經費適用“負面清單”
試點項目經費適用《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管理正面清單負面清單》有關規定。
(五)績效和監管
1.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要求,省科技廳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跟蹤和評價,結果作為后續項目申報單位申報項目、州(市)和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申請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等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
2.試點項目實施科研誠信管理制度,在項目申報、立項評審、項目實施、結題驗收、評估及成果發表等科技活動中,全過程實施誠信承諾制度,省科技廳對試點項目全過程各責任主體實施科技信用評級,并將其信用評級信息作為相關工作的決策依據。
3.項目終止實施、撤銷、驗收結論為結題、不通過,以及項目承擔單位科技信用評價結果不良的,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4.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為:(1)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2)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資金;(3)列支與本項目無關的支出;(4)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5)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資金;(6)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或票據,虛列支出,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7)虛假承諾自籌資金;(8)發生設備購置、租賃,以及測試、化驗、加工等事項未簽訂相關合同或協議。
5.強化對失信和違規行為的懲戒。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在項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對于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建立責任倒查制度,針對出現的問題倒查項目主管部門相關人員的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情況,經查存在問題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七、本方案未規定事宜,按照《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和《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方案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試點期限為3年,自印發之日起實施。